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省监狱管理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yj.l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载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省监狱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司法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涉密审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

联系电话:024-12348按2号键

    真:024-86903978

    编:110032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处理程序

1.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