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手册》

发布时间:2020-10-29 编辑:监狱管理员二 来源: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一)罪犯收监法定条件和程序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判决生效的。

  2、罪犯收监,采用罪犯分配管理系统随机分配。

  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4、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身体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5、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二)罪犯释放法定条件和程序

  1、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

  2、罪犯释放前一个月(减残刑释放可适当延后),监狱应当将认罪服法、改造表现、技术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材料,与《罪犯释放通知书》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邮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安置帮教部门,并与安置帮教部门、罪犯家属取得联系,协调释放后安置接收工作。

  3、罪犯释放前,监狱应当为罪犯提取狱内存款,在罪犯释放当日,连同其个人物品,一并交予罪犯本人。

  4、罪犯释放当日,监狱应当详细询问罪犯基本情况,比对照片,确定身份无误后,发放罪犯释放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办理罪犯出监手续。

  5、罪犯释放,监狱应当发放路费。

  6、外国籍罪犯释放,监狱应提前二个月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报省监狱管理局。刑满后监狱按规定办理释放手续。对护照过期或没有护照的,由省局协调使领馆办理。

  7、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籍罪犯释放,由监狱警察、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

  计分考核

  (一)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

  (二)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

  1、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2、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3、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4、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5、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6、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7、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三)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1、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2、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4、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四)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

  (五)计分考核方法

  1、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2、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并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3、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申请复查,监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罪犯对监区复查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申请复核,监狱在5个工作日答复为最终决定。

  罪犯奖罚

  (一)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等奖励时,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监区公示。

  (二)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因违纪行为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分管领导审查,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监区意见。将监狱狱政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并在监区公示。

  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 刑

  减刑基本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减刑。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不包括自伤自残)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犯罪活动”、“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罪犯实际送交新入监犯监狱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提请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减刑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减刑间隔时间一般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落款之日止的期间。

  3、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幅度应当与考核奖励结果相对应:获得表扬一次,一般提请减刑幅度为二个月;兑现表扬剩余考核积分达到300分,一般提请减刑幅度为一个月;获得立功一次,一般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获得重大立功一次,一般提请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罪犯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同时还有考核奖励的,应当分别计算提请减刑的幅度,合并计算后,综合考虑从宽、从严等情形,确定提请减刑的幅度,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实际执行的刑期。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提请减刑幅度:一般获得三次表扬以上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提请减刑幅度:一般获得表扬五次以上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比照前款规定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细则第十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无期徒刑罪犯减刑起始时间自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日一般是指一审判决生效或者二审判决、裁定宣告或送达之日。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般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提请减刑幅度:一般获得五次表扬以上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提请减刑幅度:一般获得五次表扬以上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细则第十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一般获得七次表扬以上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提请减刑或者假释。

  (二) 假 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罪犯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发现有漏罪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一般不得再假释。但在假释考验期发现有漏罪被撤销假释的,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邪教组织、恶势力团伙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提请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需提级审核的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和组织、领导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须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凌源地区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报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前款规定的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四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和释放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在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

  罪犯监内又犯罪案件,由监狱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其基本程序是:监狱狱侦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案标准,提出立案申请,报监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根据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基本规范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3、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4、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5、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6、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刀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6)不偷窃、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处急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二)生活规范

  7、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8、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9、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10、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荆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11、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12、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13、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14、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15、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16、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17、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18、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三)学习规范

  19、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20、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21、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22、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23、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24、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25、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四)劳动规范

  26、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27、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28、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29、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30、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31、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32、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五)文明礼貌规范

  33、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34、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35、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36、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37、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38、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教育改造

  (一)罪犯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省监狱管理局每年在全省罪犯中评选一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当选的罪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判刑期10年以下(含10年)的,在监考核周期1年半以上;原判刑期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在监考核周期2年以上;原判刑期15年以上的,在监考核周期3年以上;

  2、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考核周期内无违纪。

  3、认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考核周期内均取得“政治改造合格证”,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每年的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80)以上;

  4、考核周期内连续病休不超过7天,每年累计病休不超过15天,每月日常考核得分不低于日常考核基础分,且每月日常考核不得扣分;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6、调监罪犯评选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必须在呈报监狱实际连续服刑1年以上(跨省统一调犯及省内集中调监罪犯除外);

  7、呈报当年和上一年度必须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8、最近三年内未被评选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由各监狱按照不超过呈报年度押犯平均数2%的比例在罪犯中评选。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应当向基层一线倾斜,非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比例不得超过当选总数的10%。

  评选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程序

  1、罪犯自报:符合参评条件的罪犯以书面形式报名。

  2、分监区提名:分监区罪犯无记名投票。按比例集体评选改造积极分子。经警察资格审查后作为该分监区提名人选,上报监区。

  得票率未达到50%的者不得提名。

  3、监区评议:监区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在评议分监区提名人选的基础上,按比例确定本监区提名人选,并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填写《省改造积极分子呈报审批表》上报监狱教育改造科。

  4、初审:监狱教育改造科对各监区上报的人选,按照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在《省改造积极分子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监狱长。

  5、监狱审核上报:由主管监狱长主持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提名人员选。审核结束后,应对拟呈报的省改造积极分子名单予以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改造科组成复核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向异议人反馈。公示期满无异议,监狱应按省局《关于修订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复核方式的通知》(辽监管教[2016]37号)规定,将所需材料上报至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

  审批

  省局在收到各监狱呈报的材料后,由教育改造处对各监狱呈报的省改造积极分子进行复核。经处务会研究后,将复核结果报“教育改造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监狱呈报的省改造积极分子,在呈报期间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狱应及时上报省局教育改造处,同时取消其评选省改造积极分子资格。

  奖励

  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监狱应按照《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励。

  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对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工作要进行狱务公开,接受罪犯和家属对评选工作的监督,对实名举报,省局将认真调查核实。

  (二)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评选工作每年一次,比例不超过监狱年度平均押犯数量的20%。

  评选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组织的各项活动,考核周期内无违纪。

  2、认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考核周期内均取得“政治改造合格证”,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每年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60)以上;

  3、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4、年度内每月日常考核分不低于日常考核基础分,且全年日常考核扣分总数不得超过30分(含3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不得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1、在本监狱改造未满一年(跨省统一调犯及省内集中调监罪犯除外);

  2、评选年度内受到警告、记过和禁闭行政处罚;

  3、评选年度内连续病休超过7天,累计病休超过15天。

  4、其他不得评选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情形。

  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应向一线岗位罪犯倾斜。非生产劳动岗位罪犯比例不超过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总数的15%。

  评选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程序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应按罪犯自报、分监区提名、监区评议上报、教育改造科审核、监狱长办公会议批准的程序评选。监区评议上报前要在本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监狱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要以文件的形式在本监狱进行通报,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奖励

  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监狱应按照《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分。

  监督

  评选工作要做到狱务公开,接受罪犯和家属对评选工作的监督,对实名举报,监狱与应认真调查核实。

  罪犯劳动改造

  (一)罪犯劳动报酬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得到劳动报酬:

  1、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罪犯;

  2、为保障生产劳动正常进行,从事生产管理、设施维修等辅助生产劳动的罪犯;

  3、杂役、文教和后勤类等特定岗位劳动的罪犯。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月劳动报酬:

  1、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盗窃、破坏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

  2、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批量产品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3、严重违纪,包括打架斗殴、公然抗劳、无理顶撞管教警察、聚众滋事等;

  4、采取自伤、自残、装病等手段逃避生产劳动。

  罪犯劳动报酬来源于监狱企业收入,因市场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企业停产,停产期间不发放劳动报酬。

  罪犯个人劳动报酬由岗位报酬、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

  监狱根据生产项目情况,结合罪犯劳动技能及岗位难易程度等,按罪犯劳动岗位进行分级,根据罪犯劳动岗位等级发放岗位报酬,不能按时完成劳动定额的罪犯可适当核减岗位报酬。

  监狱以罪犯劳动工时或计件为依据,根据服刑人员超产额度、产品质量、劳动效率等综合表现,核算其绩效报酬。

  全省监狱要根据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监狱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适时提高罪犯劳动报酬水平,按照参加劳动罪犯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执行。为调动老弱病残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可适当提高其劳动报酬。

  监狱建立罪犯个人劳动报酬账户。

  罪犯个人劳动报酬支出范围包括:

  1、罪犯狱内个人消费;

  2、其他合理个人支出。

  监狱可以为余刑五年以下罪犯建立刑满释放生活(就业)储备金账户,在罪犯当月劳动报酬中提取,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

  刑满释放(就业)储备金月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罪犯月劳动报酬总额的30%。

  (二)罪犯劳动能手评选

  罪犯劳动能手评选对象为监狱参加一线生产主要岗位的罪犯和一线生产辅助工岗位的罪犯。

  罪犯劳动能手按监区、监狱、省集团公司三个级别评选。监区级劳动能手按照监区在押罪犯总数的15%比例评选,监狱级劳动能手按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5%比例评选,省集团公司级劳动能手按照监狱在押罪犯总数的1%比例评选。

  在综合评议时,劳动能手评选应向劳动岗位责任大、技术含量高和苦、脏、累、险工种及效率高、贡献大的罪犯倾斜。

  罪犯监区级劳动能手评选条件:

  1、监区级劳动能手每月评选一次。

  2、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考核期内无违纪。

  3、在生产一线从事生产劳动满三个月,考核当月病、事假不超过两天。

  4、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生产技能熟练,团结互助,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或超额完成月份生产任务。

  6、遵守操作流程,规范操作,安全生产,节能降耗。

  罪犯监狱级劳动能手评选条件:

  1、监狱级劳动能手每半年评选一次。

  2、罪犯半年考核期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获评监区级劳动能手,可参加监狱级劳动能手评选。

  罪犯省集团公司级劳动能手评选条件:

  1、省集团公司级劳动能手每年评选一次。

  2、罪犯年内两次获评监狱级劳动能手,可以参加省集团公司级劳动能手评选。

  各级别劳动能手评选人数不能超过指标限定人数,参评人数不足的,可空缺。

  罪犯劳动能手评选的否决情形:

  1、因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非正常中止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因质量意识不强或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的。

  3、非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

  4、其他需要否决的情形。

  罪犯各级别劳动能手奖金要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并及时兑现。

  各级别奖励标准:

  1、罪犯获评监区级劳动能手,兑现奖金50元。

  2、罪犯获评监狱级劳动能手,兑现奖金200元。

  3、罪犯获评省集团公司级劳动能手,兑现奖金500元。

  罪犯劳动能手获得的其他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监狱、监区不得将罪犯的奖金挪作他用。

  以上罪犯劳动能手的奖金,在监狱企业劳动补偿费中列支。

  罪犯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伙食管理

  监狱严格执行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留样和残留农药检测制度,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

  (二)罪犯被服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零带入”的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所有新入监罪犯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被服(衣帽鞋袜)和日用品等带入监狱。新入监犯监狱为新入监罪犯统一配发应季被服,分配到常留犯监狱后,由接收罪犯的监狱按标准发放被服。新入监罪犯自购日用品。常留犯现有的制式服装继续穿戴使用,非制囚被服一律收缴销毁。常留犯监狱执行新的罪犯被服经费标准之时,全部按“零带入”的要求配齐罪犯被服品种。

  (三)罪犯医疗管理

  加强监狱罪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疾病防治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罪犯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做好罪犯精神障碍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加强监狱罪犯医疗卫生工作。定期开展罪犯体检,保障罪犯基本医疗,使患病罪犯得到及时诊治。

  (四)罪犯狱内消费

  罪犯狱内消费按分级处遇等级分为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四档,在无本《细则》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月份,当月最高消费限额分别对应为500元、300元、200元和100元。

  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当月,除考察级和严管级罪犯外,宽管级和普管级罪犯在第十一条之规定的最高消费限额的基础上,可上浮200元。上述节日在同一月份的(如元旦、春节同在1月份),当月只允许有一次上浮(200元)。

  患有肺结核病的罪犯,在住院治疗期间,在无节假日月份,均可上浮100元,仅限用于购买营养品。

  老病残罪犯所患疾病确需增加营养的,由监狱医院院长提出申请,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

  从看守所转押至新入监犯监狱(监区)服刑的罪犯,因落实“零带入”的需要,当月可按500元消费。后续刑期严格按狱政部门确定的分级处遇等级对应的消费限额消费。

  罪犯每月的劳动报酬扣除10%转入出监预留款账目后,其余额度不列入当月最高消费限额,多挣多花,少挣少花,不挣不花。

  罪犯突发急、重、危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急需动用罪犯个人钱款的,由罪犯所在监区会同监狱医疗卫生部门向监狱主要领导报批后,方可动用;罪犯因患病需要自购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的,经向监狱主要领导报批后,方可动用。上述两项不计入罪犯消费限额。

  法院判定罪犯应依法上缴的罚金,不计入罪犯消费限额。

  罪犯的会见和通信

  (一)罪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2、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3、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二)罪犯通信条件和程序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2、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监狱对罪犯来往信件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

  4、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通话号码限于在监狱备案的亲属、监护人号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和通信:

  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批期间;

  2、罪犯被禁闭的期间;

  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情形。

  

  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

  (一)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二)对罪犯及其家属写给监狱或监区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或监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四)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在狱内设立狱务公开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登记处理。

  执法监督

  监狱管理机关及监狱纪检监察部门是社会公众、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的受理部门,通过举报投诉信箱、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和途径,受理以下举报投诉: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接受吃请或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四)违反规定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

  (五)违反规定超期禁闭;

  (六)筹改、隐匿、伪造或销毁罪犯考核奖惩材料,导致减刑裁定错误;

  (七)扣押、销毁、不及时转递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造成一定后果;

  (八)违反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重新犯罪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侦查终结后达到起诉标准而不移送起诉;

  (九)在审理狱内案件时,对被审理人打骂体罚、变相打骂体罚或诱供造成冤、假、错案;

  (十)对本单位违纪违法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

  为方便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现公布辽宁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和举报投诉电话。请社会公众对涉及罪犯管理执法问题的,拨打相关狱务公开电话;对涉及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执纪问题的,拨打相关举报投诉电话。

  辽宁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和举报投诉电话

  序号         单位                狱务公开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

  1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024-86601621        024-31967226

  2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        024-62836773         024-62836750

  3        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        024-31252580         024-31252382

  4        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        024-31252655         024-31252797

  5        辽宁省女子监狱           024-31236096         024-31236052

  6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        024-31629651         024-31629306

  7        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     024-31629157        024-31629233

  8        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     0421-7995053        0421-7995038

  9        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        0421-7995240         0421-7995334

  10        辽宁省凌源第二监狱        0421-7995546        0421-7995559

  11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        0421-7995839        0421-7995921

  12        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        0421-7996126        0421-7996051

  13        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        0421-7996376        0421-7996358

  14        辽宁省凌源第六监狱        0421-7996512        0421-7996959

  15        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      0411-39038999        0411-39038909

  16        辽宁省瓦房店监狱          0411-39929621       0411-39929720

  17        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        024-57761721         024-57761629

  18        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        024-53913363         024-53913336

  19        辽宁省锦州监狱           0416-7989155         0416-7989081

  20        辽宁省康平监狱           024-31182106         024-87360016

  21        辽宁省营口监狱           0417-3172055         0417-3172037

  22        辽宁省盘锦监狱           0427-5639444         0427-3718504

  23        辽宁省北镇监狱           0416-7097356         0416-7097320

  24        辽宁省辽阳监狱           0419-3507099         0419-8540013

  25        辽宁省铁岭监狱           024-76213876         024-76213710

  26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        0412-3427025         0412-3427071

  27        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        024-31252985         024-31252937

  28        沈阳市东陵监狱           024-31629909         024-31629903

  29        沈阳市康家山监狱         024-89698292          024-89698306

  30        大连市监狱              0411-39039120        0411-39039063

 

  

  

  罪犯上报减刑的裁定情况,请查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网址。

  罪犯改造具体情况,请查询各监狱狱务公开系统。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www.lnjy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