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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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辽司发【2017】21号
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狱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狱政、刑罚、教育、医疗卫生、生活、狱侦、劳动改造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修改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监狱实施计分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刑罚、教育、生活卫生、狱侦、劳动改造、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审批和重大事项。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区长任副组长,监区其他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应当详细记录,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后通过。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
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表现。
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罪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表现。
第十条 计分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按月进行,日常考核的周期起止时间统一确定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常考核自罪犯分配遣送到监狱的下月起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三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实行分级管理,并划定五个等级。
在一线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30-35分;在辅助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24-28分;在事务性非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16-20分;在勤杂岗位劳动的罪犯,或者因集训、住院等原因考核周期内未全部参加劳动(一般指未参加劳动时间超过3天)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8-12分;因集训、住院等原因考核周期内未参加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一般对应为0分。
考核周期内罪犯劳动岗位发生变动的,其当月劳动改造基础分按照第一次变动前的劳动岗位对应确定。
一线生产岗位、辅助生产岗位、事务性非生产岗位、勤杂岗位所对应的具体劳动岗位,以及每个劳动岗位所对应的具体劳动改造基础分,由监狱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公示。“苦、脏、累”岗位可以参照一线生产岗位。
对于考核周期内未全部参加劳动的罪犯,监狱可视未参加劳动天数的多少等情况确定其劳动改造基础分。
因公致伤、致残接受住院治疗的罪犯,住院期间应当按照原所在劳动岗位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第十六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年龄不满16周岁,法定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加分、扣分依据《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实行“日记载、月评议、月审批”。
1.分监区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加分、扣分事实;
2.分监区警察根据日记载情况,填写《罪犯月考核表》,提出罪犯月考核基础分、加分、扣分的具体建议,并报监区评议;
3.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对分监区提出的建议进行评议,并拟定罪犯当月考核得分;
4.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在《罪犯月考核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后,连同《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以及监区评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监狱审批;
5.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对各监区上报的日常考核材料进行审批,将结果返回监区。
一般情况下,分监区、监区、监狱的考核意见应当分别于下月5日、10日、20日前签署完成。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的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考核过程中,根据改造表现对罪犯月考核得分划分档次。其中,一档为140分至150分,监狱获得一档考核分的人数不得超过实际考核人数的15%;二档为110分至139分,监狱获得二档考核分的人数不得超过实际考核人数的35%。各监狱可根据押犯结构、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各监区可获得一、二档考核分人数的控制比例。
(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考核包括专项加分和专项扣分。专项考核自罪犯入监当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专项加分。
(一)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加450分。
(二)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加200分(当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不兼得此分)。
(三)被评为省级劳动能手的,加200分。
(四)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的,加100分(当年获得省级劳动能手的,不兼得第二次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的加分)。
(五)有效阻止、及时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其中,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警告处罚的,加150分;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记过处罚的,加300分;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加450分。
(六)定期向狱政、狱侦部门汇报犯情动态的;包夹控制顽危犯、重点罪犯等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危险的罪犯,发挥积极作用并有一定成效的,每月加20分。
(七)获得监狱育新学校颁发的具有同等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的,加150分。
(八)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成人高考、自考等单科合格证书的,加100分。
(九)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加150分。
(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组织的书法、绘画、征文等教育改造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加100至300分(每次活动由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专门文件确定加分范围和分值,省监狱管理局无专门文件的,不得加分)。
(十一)在市级以上(含县级市)纪委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忏悔犯罪,对他人具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的,每场次加20分。
(十二)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配合警示教育活动,按要求积极参与摄制警示片的,加100分。
除上述项目外,监狱不得再设其他专项加分项目。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其中第(十)、(十一)、(十二)项所获得专项加分分值之和不得超过300分。
第二十四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禁闭前存有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先予取消后再扣减考核分900分;禁闭前存有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不予取消,直接扣减考核分900分。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处罚批准当月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罪犯受到禁闭处罚,自禁闭结束后重新考核(禁闭期限跨月,禁闭批准下月按照一个日常考核周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或者专项扣分应当填写《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罪犯获得专项加分、扣分应当及时到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登记,否则不能进行折抵奖励。
第四章 计分考核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被认定有余、漏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判决生效或者投监后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罪犯属于主动交代余、漏罪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认定有余、漏罪的,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可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四条处置,同时侦查期间的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日常考核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每月的日常考核得分,考核时间不满3个月的,每月按100分计算。
第二十八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解回期间暂停计分考核。对于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置,同时解回期间的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日常考核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每月的日常考核得分,考核时间不满3个月的,每月按10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收监后继续计分考核,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三十条 假释罪犯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收监后重新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系统内医院住院的罪犯,住院期间由监狱医院代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计分考核材料移交过程中,双方监狱应当面核对,确认无缺失后再交接。
省内跨监狱调动的,由调出监狱填写《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经罪犯本人确认后登记备案,连同考核材料一并移交接收监狱。
属于新收罪犯分配的,由新入监犯监狱对罪犯的专项考核情况逐一认定,填写《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经罪犯本人确认后登记备案,连同考核材料一并移交接收监狱。
第三十三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三十四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分。
第三十五条 监狱领导、机关科室以及其他监区警察发现罪犯的改造表现符合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报告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由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通知监区或者直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十七条 罪犯计分考核出现特殊情形时,监狱应当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对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期间考核、重新或者接续考核的时间等事项进行处置,确保计分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公示、复查、登记和上报
第三十八条 除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获得专项加分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的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经监狱审批后均应及时在监区公示。日常考核按月公示,专项考核随时发生随时公示。日常考核的考核结果公示后,监区要组织罪犯本人签字确认,不得漏签。
第三十九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条 监狱和监区应当分别建立罪犯考核分台账,考核分经过公示生效后,及时填写《罪犯考核分台账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每月月底前,监狱将上月计分考核情况汇总后,填写《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
第六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都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应当填写《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连续结转。
第四十三条 监狱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处遇。
第四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罪犯没有劳动能力由监狱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相关表格的分监区意见,由分监区长签署;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意见,由小组副组长签署;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主管科室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2018年6月30日前,执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辽司发〔2006〕8号)所获得的有效考核分,统一乘以系数10转换为现行考核分,然后按照每600分折抵表扬一次,不考虑基础分问题进行折抵。同时填写《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试行)
2.罪犯月考核表
3.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
4.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
5.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
6.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
7.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
8.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
9.罪犯考核分台账表
10.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
11.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12.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试行)
本内容和标准为全省监狱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的总体框架,各监狱可结合实际对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细化。细化过程中不得增加、删减条目,不得改变条目的序号,加分、扣分分值不得突破此标准。各监狱对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细化后,须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再实施。
一、教育改造部分加分(1至18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5-10分:
1.主动在监区或分监区罪犯教育大会上剖析自身犯罪根源,表明认罪悔罪、服从警察管理和积极服刑改造的;
2.主动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家庭、有关方面忏悔罪错,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不良影响的;
3.如期书面向监区警察上交《思想汇报和服刑心得》或认真书写《文化季》,内容真实、全面,且为本人书写的;
4.能够熟知、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弟子规》、《监内物品管理手册》等省局和监狱规定的内容,并能够自觉遵守的;
5.受到他犯挑衅、打骂时,主动回避、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警察的;
6.及时制止他犯争执,避免事态扩大的;
7.非勤杂岗位罪犯主动打扫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一贯表现突出的;
8.互监组组长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本互监组罪犯均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
9.寝室长积极发挥作用,本寝室罪犯在监舍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且寝室个人卫生、内务卫生保持良好,物品摆放规范的;
10.积极帮助他人、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的;
11.尊重警官及他犯,讲究文明礼貌,对他人有示范作用的;
12.如实反映他犯改造情况,开导、劝慰和帮助改造态度消极、思想落后及心理包袱较重的罪犯,并有一定成效的;
13.检举他犯违反《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违规行为,且被检举罪犯的违规行为被扣分的;
14.在监狱或监区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中取得成绩的;
15.在监狱或监区组织的学习教育或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16.出现思想波动,主动汇报思想问题,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
17.撰写稿件被监狱报刊、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报》或社会报刊采用的(一稿多投,以最高分计);
18.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教育改造部分扣分(19至79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0-15分:
19不按规定和要求书写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决心书的;
20.不如实汇报个人思想和其它情况的;
21.不能熟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弟子规》、《监内物品管理手册》等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规定的内容的;
22.未按要求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
23.对他犯的违规行为知情不举、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的;
24.说粗话、说脏话、说谎话、做低级下流动作、开下流玩笑、哼唱淫秽小调等用语不文明和行为不雅观,或写暧昧书信的;
25.服刑人员之间互相称兄道弟或为他人起绰号、外号的;
26.在室外劳动现场,未在规定区域止步向警察报告的;
27.对待警察不称呼职务或“警官”的;
28.对异性评头论足、嬉笑、围观的;
29.与来宾、警察同向而行时,未经允许并肩行走或抢道先行的;
30.与来宾、警察相向而行,相遇时未靠边止步的;
31.三人以上共同行进未排纵队、未靠右行走或行走时嬉笑打闹、挽臂搭肩、插兜闲谈的;
32.未按规定起床、洗漱、如厕、整理内务,或洗漱、如厕中拥挤抢位的;
33.除囚服和贴身内衣外,衣物未加印明显标识,或未及时申请重新加印的;
34.未按要求清理个人卫生或室内卫生,内务脏乱的;
35.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晾晒被褥、衣物等个人物品的;
36.未按规定统一理发,男犯留胡须、留长指甲,女犯染发、烫发、留长发、留长指甲、染指甲的;
37.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就餐或扰乱就餐秩序的;
38.不爱惜粮食,浪费饭菜,情节轻微的;
39.分发物品、食品中有失公允的;
40.听到就寝号令未及时就寝的;
41.除卧床病号外,点名时坐姿或站姿不端、喧哗、走动的;
42.未在指定铺位就寝,未按规定方向就寝,或就寝时,衣物、鞋帽等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43.就寝后闲谈或从事其他活动的;
44.就诊时,不如实陈述病情,指名要药或索要休假诊断书的;
45.不积极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不积极配合心理测试和矫治的;
46.每月参加周学习教育活动不满四次或不达标的;
47.不按规定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48.上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不认真听讲的;
49.无特殊情况,不完成作业、不做作业的;
50.擅自使用教学用具和设施的;
51.未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收听、收看时擅自开闭、选台的;
52.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时,未在指定位置就座,坐姿不端,闲谈、窜位、走动、起哄或从事其他活动的;
53.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6-20分:
54.为他犯代写诬告信,或包庇坏人坏事,情节较轻的;
55.相互谩骂、推搡,或相互争吵、先有挑衅语言、不听劝阻的;
56.互监组罪犯未及时制止或报告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的;
57.讽刺挖苦或谩骂监督人、检举人,情节较轻的;
58.在指定区域内私自脱离互监组或无警察带领单独行动的;
59.私藏、私用管控物品,且有免除处罚情节的;
60.进入警察办公室不按规定报告的;
61.警察进入监舍,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未起立、未行注目礼、擅自闲谈的;
62.听到警察的呼唤,不做应答的;
63.在警察讲话过程中插嘴抢话,向警察陈述或回答问题时指手画脚、语气不端正的;
64.遇来宾或监狱领导视察,尾随、围观,或擅自靠近攀谈、报告,情节较轻的;
65.未按规定穿着囚服或未按规定佩戴标识,或私自对囚服样式小范围进行裁改的(如私加里衬、内兜和拉链等) ;
66.私制、佩戴饰品或私戴手表的;
67.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的;
68.冒领集体食物和其他物品的;
69.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不讲卫生、隐瞒病情、带病上灶的;
70.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乱扔杂物、乱倒残汤剩饭、随地吐痰、便溺的;
71.在禁烟时段或在指定吸烟区以外吸烟的;
72.蒙头、裸睡或在铺位私设遮挡物的;
73.就医不遵守医院纪律,不配合治疗,私自用药,或私藏、积攒少量药品的;
74.未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集体行进中不听指挥、动作散漫的;
75.以各种手段逃避学习的;
76.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无关内容或不利于改造内容,考试作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
77.不尊重教师,上下课时不起立致意,进出教室时抢道先行的;
78.私藏、阅读未经监狱审批的书刊、杂志等读物的;
79.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劳动改造部分加分(80至97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3-6分:
80.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规范和企业管理方面规定,按监狱规定天数出工,当月无病、事假的;
81.在劳动中,服从分配,不怕苦、脏、累,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的;
82.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或额外兼职其他岗位,并能较好完成兼职岗位任务的;
83.钻研技术,能够胜任关键技术岗位的;
84.非生产岗位的无劳动定额罪犯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
85.老病残犯积极参加劳动的;
86.经监区认定,向他犯传授劳动技能确有成效的;
87.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技术革新(小改革、小发明、小创造)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用的;
88.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关有贡献的;
89.遵守操作规程,制止、检举、揭发他犯违反劳动纪律、现场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90.一贯爱护劳动工具、部件摆放整齐,保持现场干净、整洁的;
91.爱护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发现故障能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
92.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回收废品、节约原材料有贡献的(应回收废料除外);
93.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修旧利废、增产节约有成效的;
94.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提高能源或材料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有成效的;
95.发现设计图纸、原料、半成品、成品不符合要求,及时报告,防止问题出现的;
96.被评为监区劳动能手的;
97.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四、劳动改造部分扣分(98至116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6-9分:
98.听到出、收工号令,动作散漫、拖沓,影响队伍集合点名,或在队伍中交头接耳,扰乱秩序的;
99.不按要求做好劳动生产原始记录的,或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表不及时的;
100.违反规定,擅自将原辅材料、劳动产品带入生活区的;
101.收工时生产车间门窗、生产用机械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关闭的;
102.在劳动岗位或场所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食品的;
103.劳动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劳保用品的;
104.劳动工具、生产材料摆放不整齐或不在指定位置摆放,劳动区域脏乱的;
105.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0-12分:
106.劳动中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或不按照操作规程劳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107.无故不完成劳动定额或分配的劳动任务,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生产产品返修,情节较轻的;
108.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的;
109.劳动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换取生产产品和劳动成绩的;
110.在劳动中擅离岗位、窜岗窜位、谈笑打闹、睡觉、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违反规定赤膊、赤脚、穿拖鞋,或不按规定如厕的;
111.收工时生产劳动工具未按时清点上交,违反工具定置管理规定随意放置,或丢失、损坏不及时报告的;
112.图书管理员对图书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霉烂,不按规定开放阅览室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13.炊事员管理伙房炊具、饭菜不卫生的,无故不能保证按时开饭或饭、菜质量不符要求的;
114.炊事员违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规定的;
115.非生产岗位罪犯不按规定和要求劳动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16.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罪犯月考核表
( 年 月份)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名
刑期 现刑期
起止 具体劳动
岗 位
项目 记事 依据 分数
基
础
分 教育改造 1.该犯本月(A.受到/ B.未受到)处罚。
2.该犯(A.具备/B.不具备)劳动能力。
3.该犯本月(A.全部参加/B.未全部参加/C.未参加/D.法定不参加)劳动。
4.该犯的具体劳动岗位属于(A.一线生产/B.辅助生产/C.事务性非生产/D.勤杂)岗位。 《细则》第 24条
《细则》第 16条
《细则》第 15条
第 17条
《细则》第 15条
劳动改造
加
分 教育改造 《标准》第 条
劳动改造 《标准》第 条
扣
分 教育改造 《标准》第 条
劳动改造 《标准》第 条
分监区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定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罪犯本人
确认签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1.基础分记事采用标注“下划线”的方式记载确定基础分事实。
2.加分、扣分记事采用文字记载的方式逐条记录罪犯的加分、扣分事实。加分、扣分依据要
注明《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对应的条目。加分用“正数”表示,扣分用“负数”
表示。
3.监区评议意见与分监区考核意见不一致,监狱审定意见与监区评议意见不一致,应当注明
改动原因。
4.罪犯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摁手印。
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
监区 年 月份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得分 备注
基
础
分 加分 扣分 基础分 加分 扣分
填表人: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
注:1.此表由监区填写,每月上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
2.表中“基础分”、“加分”、“扣分”、“得分”栏,应准确登记监区评议意见。
3.“备注”栏应对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法定不参加劳动、受到处罚以及被集训矫治等罪犯进行标注,同时对同名罪犯标注罪名等信息进行区分。
第 页;共 页。
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
监区 年 月份
一、考核人数界定情况
押犯总数 实际考核人数 未考核人数
未考核罪犯姓名及原因
(未考核的原因包括:解回、立案侦查、到系统内医院住院、暂予监外执行、余刑不足一个考核周期、新收罪犯被分配遣送到监狱的时间未形成一个考核周期等)
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罪犯姓名 共 人
法定不参加劳动罪犯姓名 共 人
二、得分及各档比例情况
评议获得一档考核分的人数和比例 评议获得二档考核分的人数和比例 评议获得二档以下考核分的人数
和比例
本月日常考核总得分
三、受到处罚罪犯情况
受到警告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受到记过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受到禁闭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四、被集训矫治罪犯情况
被集训
矫治罪犯姓名
共 人
填表人: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
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加
(扣)
分
事
实
证
据
材
料
1. ( )页至( )页;
2. ( )页至( )页;
3. ( )页至( )页;
4. ( )页至( )页;
5. ( )页至( )页;
6. 。
分监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
科室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
计分
考核
领导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
分考核
办公室
登 记
年 月 日
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
罪犯
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
起止
调转
时间 调出
单位 调入
单位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对罪犯调出前获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结 论
该犯在 年 月至 年 月改造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 分。其中,折抵表扬 次,折抵物质奖励 次,剩余考核积分 分。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罪犯的调出监狱填写,登记备案后移交调入监狱。
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 新入监犯监狱
罪犯
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
起止
入监
时间 分配调遣
时间 被分配
单位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对新收罪犯获得专项考核认定结 论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新入监犯监狱填写,登记备案后移交接收监狱。
2.期间没有专项考核的,认定结论栏填“无”。
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特殊 情形 具体 情况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处置 意见 依据:
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期间考核:
重新(接续)考核时间:
其他: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特殊情形包括罪犯被解回、被立案侦查、到系统内医院住院、假释被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调监等。
罪犯考核分台账表
填表单位: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起止 此前累计考核分
( )年度 月份 日常考核 专项
加分 专项
扣分 其他 当月合计 累计
考核分
基础分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得分
加分 扣分 加分 扣分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审核人:
注:1.罪犯有刑种变化,重新填写此表,考核分重新累计。取消已有考核积分和奖励的,用文字标注,考核分重新累计。
2.此表应填写经过公示后生效的分数,并由监狱、监区分别填写,监狱一份在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存档,监区一份存入罪犯档案。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份
项
目 押
犯
总
数 实际
考核
人数 日 常 考 核 专 项 考 核 备注
专 项 加 分 专项扣分
月考核分得分合计 各档考核分 比例情况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人数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人数 省级劳动能手人数 监狱劳动能手人数 阻止检举严重违纪或提供破案线索人数 汇报犯情 包夹控制他犯人数 获小学 初中 高中毕业证书人数 获成人高考 自考毕业证书人数 获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省级以上教育改造活动获奖人数 现身说法忏悔犯罪人数 配合摄制警示片人数 受警告处罚人数 受记过处罚人数 受禁闭处罚人数
一档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二档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二档以下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上
月
本
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填写,每月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
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罪名
刑种 刑期 现刑期
起止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奖
励
依
据 日常考核分情况
时
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内
容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基
础
分
实
际
得
分
该犯 年 月至 年 月考核积分已达 分。包括:结转上期剩余积分 分;日常考核得分 分;专项加分
分;专项扣分 分。扣除600分后,剩余 分。
分
监
区
意
见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 的上述600分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同意呈批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
分考核
办公室
审 核
意 见
经审核,符合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条件。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
计分
考核
领导
小组
意见
同意给予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章)
年 月 日
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应当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对应的考核积分依次折抵奖励。
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分
监
区
意
见
该犯在 年 月至 年 月改造期间,监狱执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辽司发〔2006〕8号)共获得有效考核分 分。乘以系数10后,转换为现行考核分 分,同时折抵现行表扬 次,剩余现行考核积分 分。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刘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