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 编辑:监狱管理员二
  •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辽司发【2017】21号

  

  辽宁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计分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狱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狱政、刑罚、教育、医疗卫生、生活、狱侦、劳动改造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修改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监狱实施计分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狱政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刑罚、教育、生活卫生、狱侦、劳动改造、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审批和重大事项。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管教工作的副监区长任副组长,监区其他监狱人民警察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应当详细记录,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后通过。

  第三章 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

  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表现。

  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罪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的表现。

  第十条 计分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按月进行,日常考核的周期起止时间统一确定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常考核自罪犯分配遣送到监狱的下月起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三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实行分级管理,并划定五个等级。

  在一线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30-35分;在辅助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24-28分;在事务性非生产岗位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16-20分;在勤杂岗位劳动的罪犯,或者因集训、住院等原因考核周期内未全部参加劳动(一般指未参加劳动时间超过3天)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对应为8-12分;因集训、住院等原因考核周期内未参加劳动的罪犯,其劳动改造基础分一般对应为0分。

  考核周期内罪犯劳动岗位发生变动的,其当月劳动改造基础分按照第一次变动前的劳动岗位对应确定。

  一线生产岗位、辅助生产岗位、事务性非生产岗位、勤杂岗位所对应的具体劳动岗位,以及每个劳动岗位所对应的具体劳动改造基础分,由监狱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公示。“苦、脏、累”岗位可以参照一线生产岗位。

  对于考核周期内未全部参加劳动的罪犯,监狱可视未参加劳动天数的多少等情况确定其劳动改造基础分。

  因公致伤、致残接受住院治疗的罪犯,住院期间应当按照原所在劳动岗位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

  第十六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年龄不满16周岁,法定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加分、扣分依据《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实行“日记载、月评议、月审批”。

  1.分监区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加分、扣分事实;

  2.分监区警察根据日记载情况,填写《罪犯月考核表》,提出罪犯月考核基础分、加分、扣分的具体建议,并报监区评议;

  3.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对分监区提出的建议进行评议,并拟定罪犯当月考核得分;

  4.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在《罪犯月考核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后,连同《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以及监区评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监狱审批;

  5.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对各监区上报的日常考核材料进行审批,将结果返回监区。

  一般情况下,分监区、监区、监狱的考核意见应当分别于下月5日、10日、20日前签署完成。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的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考核过程中,根据改造表现对罪犯月考核得分划分档次。其中,一档为140分至150分,监狱获得一档考核分的人数不得超过实际考核人数的15%;二档为110分至139分,监狱获得二档考核分的人数不得超过实际考核人数的35%。各监狱可根据押犯结构、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各监区可获得一、二档考核分人数的控制比例。

  (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考核包括专项加分和专项扣分。专项考核自罪犯入监当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专项加分。

  (一)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加450分。

  (二)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加200分(当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不兼得此分)。

  (三)被评为省级劳动能手的,加200分。

  (四)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的,加100分(当年获得省级劳动能手的,不兼得第二次评为监狱劳动能手的加分)。

  (五)有效阻止、及时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其中,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警告处罚的,加150分;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记过处罚的,加300分;被阻止、检举或者相对应的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加450分。

  (六)定期向狱政、狱侦部门汇报犯情动态的;包夹控制顽危犯、重点罪犯等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危险的罪犯,发挥积极作用并有一定成效的,每月加20分。

  (七)获得监狱育新学校颁发的具有同等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的,加150分。

  (八)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成人高考、自考等单科合格证书的,加100分。

  (九)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加150分。

  (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组织的书法、绘画、征文等教育改造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加100至300分(每次活动由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专门文件确定加分范围和分值,省监狱管理局无专门文件的,不得加分)。

  (十一)在市级以上(含县级市)纪委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忏悔犯罪,对他人具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的,每场次加20分。

  (十二)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配合警示教育活动,按要求积极参与摄制警示片的,加100分。

  除上述项目外,监狱不得再设其他专项加分项目。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其中第(十)、(十一)、(十二)项所获得专项加分分值之和不得超过300分。

  第二十四条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禁闭前存有考核积分和奖励的,先予取消后再扣减考核分900分;禁闭前存有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不予取消,直接扣减考核分900分。

  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处罚批准当月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罪犯受到禁闭处罚,自禁闭结束后重新考核(禁闭期限跨月,禁闭批准下月按照一个日常考核周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或者专项扣分应当填写《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罪犯获得专项加分、扣分应当及时到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登记,否则不能进行折抵奖励。

  第四章 计分考核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被认定有余、漏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判决生效或者投监后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罪犯属于主动交代余、漏罪或者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认定有余、漏罪的,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可以保留。

  第二十七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第二十四条处置,同时侦查期间的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日常考核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每月的日常考核得分,考核时间不满3个月的,每月按100分计算。

  第二十八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解回期间暂停计分考核。对于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置,同时解回期间的日常考核基础分记0分。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日常考核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每月的日常考核得分,考核时间不满3个月的,每月按10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收监后继续计分考核,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三十条 假释罪犯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收监后重新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在系统内医院住院的罪犯,住院期间由监狱医院代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计分考核材料移交过程中,双方监狱应当面核对,确认无缺失后再交接。

  省内跨监狱调动的,由调出监狱填写《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经罪犯本人确认后登记备案,连同考核材料一并移交接收监狱。

  属于新收罪犯分配的,由新入监犯监狱对罪犯的专项考核情况逐一认定,填写《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经罪犯本人确认后登记备案,连同考核材料一并移交接收监狱。

  第三十三条 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

  第三十四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分的,取消该项得分,并给予扣分。

  第三十五条 监狱领导、机关科室以及其他监区警察发现罪犯的改造表现符合加分、扣分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报告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由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通知监区或者直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十七条 罪犯计分考核出现特殊情形时,监狱应当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对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期间考核、重新或者接续考核的时间等事项进行处置,确保计分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公示、复查、登记和上报

  第三十八条 除检举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获得专项加分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的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经监狱审批后均应及时在监区公示。日常考核按月公示,专项考核随时发生随时公示。日常考核的考核结果公示后,监区要组织罪犯本人签字确认,不得漏签。

  第三十九条 罪犯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条 监狱和监区应当分别建立罪犯考核分台账,考核分经过公示生效后,及时填写《罪犯考核分台账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每月月底前,监狱将上月计分考核情况汇总后,填写《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

  第六章 计分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 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每部分考核得分都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应当填写《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连续结转。

  第四十三条 监狱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检察机构。

  第四十五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处遇。

  第四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表扬,作为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罪犯没有劳动能力由监狱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相关表格的分监区意见,由分监区长签署;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意见,由小组副组长签署;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主管科室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2018年6月30日前,执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辽司发〔2006〕8号)所获得的有效考核分,统一乘以系数10转换为现行考核分,然后按照每600分折抵表扬一次,不考虑基础分问题进行折抵。同时填写《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试行)

  2.罪犯月考核表

  3.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

  4.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

  5.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

  6.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

  7.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

  8.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

  9.罪犯考核分台账表

  10.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

  11.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12.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试行)

  本内容和标准为全省监狱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的总体框架,各监狱可结合实际对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细化。细化过程中不得增加、删减条目,不得改变条目的序号,加分、扣分分值不得突破此标准。各监狱对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细化后,须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再实施。

  一、教育改造部分加分(1至18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5-10分:

  1.主动在监区或分监区罪犯教育大会上剖析自身犯罪根源,表明认罪悔罪、服从警察管理和积极服刑改造的;

  2.主动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家庭、有关方面忏悔罪错,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不良影响的;

  3.如期书面向监区警察上交《思想汇报和服刑心得》或认真书写《文化季》,内容真实、全面,且为本人书写的;

  4.能够熟知、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弟子规》、《监内物品管理手册》等省局和监狱规定的内容,并能够自觉遵守的;

  5.受到他犯挑衅、打骂时,主动回避、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警察的;

  6.及时制止他犯争执,避免事态扩大的;

  7.非勤杂岗位罪犯主动打扫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一贯表现突出的;

  8.互监组组长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本互监组罪犯均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

  9.寝室长积极发挥作用,本寝室罪犯在监舍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且寝室个人卫生、内务卫生保持良好,物品摆放规范的;

  10.积极帮助他人、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的;

  11.尊重警官及他犯,讲究文明礼貌,对他人有示范作用的;

  12.如实反映他犯改造情况,开导、劝慰和帮助改造态度消极、思想落后及心理包袱较重的罪犯,并有一定成效的;

  13.检举他犯违反《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违规行为,且被检举罪犯的违规行为被扣分的;

  14.在监狱或监区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中取得成绩的;

  15.在监狱或监区组织的学习教育或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16.出现思想波动,主动汇报思想问题,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的;

  17.撰写稿件被监狱报刊、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报》或社会报刊采用的(一稿多投,以最高分计);

  18.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教育改造部分扣分(19至79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0-15分:

  19不按规定和要求书写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决心书的;

  20.不如实汇报个人思想和其它情况的;

  21.不能熟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弟子规》、《监内物品管理手册》等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规定的内容的;

  22.未按要求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

  23.对他犯的违规行为知情不举、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的;

  24.说粗话、说脏话、说谎话、做低级下流动作、开下流玩笑、哼唱淫秽小调等用语不文明和行为不雅观,或写暧昧书信的;

  25.服刑人员之间互相称兄道弟或为他人起绰号、外号的;

  26.在室外劳动现场,未在规定区域止步向警察报告的;

  27.对待警察不称呼职务或“警官”的;

  28.对异性评头论足、嬉笑、围观的;

  29.与来宾、警察同向而行时,未经允许并肩行走或抢道先行的;

  30.与来宾、警察相向而行,相遇时未靠边止步的;

  31.三人以上共同行进未排纵队、未靠右行走或行走时嬉笑打闹、挽臂搭肩、插兜闲谈的;

  32.未按规定起床、洗漱、如厕、整理内务,或洗漱、如厕中拥挤抢位的;

  33.除囚服和贴身内衣外,衣物未加印明显标识,或未及时申请重新加印的;

  34.未按要求清理个人卫生或室内卫生,内务脏乱的;

  35.未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晾晒被褥、衣物等个人物品的;

  36.未按规定统一理发,男犯留胡须、留长指甲,女犯染发、烫发、留长发、留长指甲、染指甲的;

  37.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就餐或扰乱就餐秩序的;

  38.不爱惜粮食,浪费饭菜,情节轻微的;

  39.分发物品、食品中有失公允的;

  40.听到就寝号令未及时就寝的;

  41.除卧床病号外,点名时坐姿或站姿不端、喧哗、走动的;

  42.未在指定铺位就寝,未按规定方向就寝,或就寝时,衣物、鞋帽等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43.就寝后闲谈或从事其他活动的;

  44.就诊时,不如实陈述病情,指名要药或索要休假诊断书的;

  45.不积极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不积极配合心理测试和矫治的;

  46.每月参加周学习教育活动不满四次或不达标的;

  47.不按规定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不合格的;

  48.上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不认真听讲的;

  49.无特殊情况,不完成作业、不做作业的;

  50.擅自使用教学用具和设施的;

  51.未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收听、收看时擅自开闭、选台的;

  52.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时,未在指定位置就座,坐姿不端,闲谈、窜位、走动、起哄或从事其他活动的;

  53.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6-20分:

  54.为他犯代写诬告信,或包庇坏人坏事,情节较轻的;

  55.相互谩骂、推搡,或相互争吵、先有挑衅语言、不听劝阻的;

  56.互监组罪犯未及时制止或报告他犯违规违纪行为的;

  57.讽刺挖苦或谩骂监督人、检举人,情节较轻的;

  58.在指定区域内私自脱离互监组或无警察带领单独行动的;

  59.私藏、私用管控物品,且有免除处罚情节的;

  60.进入警察办公室不按规定报告的;

  61.警察进入监舍,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未起立、未行注目礼、擅自闲谈的;

  62.听到警察的呼唤,不做应答的;

  63.在警察讲话过程中插嘴抢话,向警察陈述或回答问题时指手画脚、语气不端正的;

  64.遇来宾或监狱领导视察,尾随、围观,或擅自靠近攀谈、报告,情节较轻的;

  65.未按规定穿着囚服或未按规定佩戴标识,或私自对囚服样式小范围进行裁改的(如私加里衬、内兜和拉链等) ;

  66.私制、佩戴饰品或私戴手表的;

  67.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的;

  68.冒领集体食物和其他物品的;

  69.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不讲卫生、隐瞒病情、带病上灶的;

  70.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乱扔杂物、乱倒残汤剩饭、随地吐痰、便溺的;

  71.在禁烟时段或在指定吸烟区以外吸烟的;

  72.蒙头、裸睡或在铺位私设遮挡物的;

  73.就医不遵守医院纪律,不配合治疗,私自用药,或私藏、积攒少量药品的;

  74.未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集体行进中不听指挥、动作散漫的;

  75.以各种手段逃避学习的;

  76.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故意交白卷、在试卷中写与试卷无关内容或不利于改造内容,考试作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

  77.不尊重教师,上下课时不起立致意,进出教室时抢道先行的;

  78.私藏、阅读未经监狱审批的书刊、杂志等读物的;

  79.在教育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劳动改造部分加分(80至97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3-6分:

  80.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规范和企业管理方面规定,按监狱规定天数出工,当月无病、事假的;

  81.在劳动中,服从分配,不怕苦、脏、累,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的;

  82.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或额外兼职其他岗位,并能较好完成兼职岗位任务的;

  83.钻研技术,能够胜任关键技术岗位的;

  84.非生产岗位的无劳动定额罪犯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

  85.老病残犯积极参加劳动的;

  86.经监区认定,向他犯传授劳动技能确有成效的;

  87.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技术革新(小改革、小发明、小创造)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用的;

  88.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关有贡献的;

  89.遵守操作规程,制止、检举、揭发他犯违反劳动纪律、现场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

  90.一贯爱护劳动工具、部件摆放整齐,保持现场干净、整洁的;

  91.爱护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发现故障能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

  92.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回收废品、节约原材料有贡献的(应回收废料除外);

  93.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修旧利废、增产节约有成效的;

  94.经监区及相关部门认定,提高能源或材料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有成效的;

  95.发现设计图纸、原料、半成品、成品不符合要求,及时报告,防止问题出现的;

  96.被评为监区劳动能手的;

  97.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四、劳动改造部分扣分(98至116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6-9分:

  98.听到出、收工号令,动作散漫、拖沓,影响队伍集合点名,或在队伍中交头接耳,扰乱秩序的;

  99.不按要求做好劳动生产原始记录的,或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表不及时的;

  100.违反规定,擅自将原辅材料、劳动产品带入生活区的;

  101.收工时生产车间门窗、生产用机械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关闭的;

  102.在劳动岗位或场所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食品的;

  103.劳动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劳保用品的;

  104.劳动工具、生产材料摆放不整齐或不在指定位置摆放,劳动区域脏乱的;

  105.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10-12分:

  106.劳动中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或不按照操作规程劳动,存在安全隐患的;

  107.无故不完成劳动定额或分配的劳动任务,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生产产品返修,情节较轻的;

  108.利用劳动原辅材料干私活的;

  109.劳动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换取生产产品和劳动成绩的;

  110.在劳动中擅离岗位、窜岗窜位、谈笑打闹、睡觉、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违反规定赤膊、赤脚、穿拖鞋,或不按规定如厕的;

  111.收工时生产劳动工具未按时清点上交,违反工具定置管理规定随意放置,或丢失、损坏不及时报告的;

  112.图书管理员对图书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霉烂,不按规定开放阅览室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13.炊事员管理伙房炊具、饭菜不卫生的,无故不能保证按时开饭或饭、菜质量不符要求的;

  114.炊事员违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规定的;

  115.非生产岗位罪犯不按规定和要求劳动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116.在劳动改造方面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罪犯月考核表

  ( 年 月份)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名

  刑期                现刑期

  起止                具体劳动

  岗 位

  项目        记事        依据        分数

  基

  础

  分        教育改造        1.该犯本月(A.受到/ B.未受到)处罚。

  2.该犯(A.具备/B.不具备)劳动能力。

  3.该犯本月(A.全部参加/B.未全部参加/C.未参加/D.法定不参加)劳动。

  4.该犯的具体劳动岗位属于(A.一线生产/B.辅助生产/C.事务性非生产/D.勤杂)岗位。        《细则》第 24条

  《细则》第 16条

  《细则》第 15条

  第 17条

  《细则》第 15条

  劳动改造

  加

  分        教育改造                《标准》第 条

  劳动改造                《标准》第 条

  扣

  分        教育改造                《标准》第 条

  劳动改造                《标准》第 条

  分监区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评议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定意见

  教育改造得分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改造得分

  总

  得

  分

  罪犯本人

  确认签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1.基础分记事采用标注“下划线”的方式记载确定基础分事实。

  2.加分、扣分记事采用文字记载的方式逐条记录罪犯的加分、扣分事实。加分、扣分依据要

  注明《罪犯日常考核加分、扣分内容和标准》对应的条目。加分用“正数”表示,扣分用“负数”

  表示。

  3.监区评议意见与分监区考核意见不一致,监狱审定意见与监区评议意见不一致,应当注明

  改动原因。

  4.罪犯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摁手印。

  

  罪犯日常考核分登记报表

  监区 年 月份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得分        备注

  基

  础

  分        加分        扣分        基础分        加分        扣分

  填表人: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

  注:1.此表由监区填写,每月上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

  2.表中“基础分”、“加分”、“扣分”、“得分”栏,应准确登记监区评议意见。

  3.“备注”栏应对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法定不参加劳动、受到处罚以及被集训矫治等罪犯进行标注,同时对同名罪犯标注罪名等信息进行区分。

  第 页;共 页。

  罪犯日常考核审查和评议结果统计表

  监区 年 月份

  一、考核人数界定情况

  押犯总数                实际考核人数                未考核人数

  未考核罪犯姓名及原因

  (未考核的原因包括:解回、立案侦查、到系统内医院住院、暂予监外执行、余刑不足一个考核周期、新收罪犯被分配遣送到监狱的时间未形成一个考核周期等)

  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罪犯姓名        共 人

  法定不参加劳动罪犯姓名        共 人

  二、得分及各档比例情况

  评议获得一档考核分的人数和比例                评议获得二档考核分的人数和比例                评议获得二档以下考核分的人数

  和比例

  本月日常考核总得分

  三、受到处罚罪犯情况

  受到警告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受到记过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受到禁闭处罚罪犯姓名

  共 人

  四、被集训矫治罪犯情况

  被集训

  矫治罪犯姓名

  共 人

  填表人: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核:

  罪犯专项加(扣)分审批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加

  (扣)

  分

  事

  实

  证

  据

  材

  料

  1. ( )页至( )页;

  2. ( )页至( )页;

  3. ( )页至( )页;

  4. ( )页至( )页;

  5. ( )页至( )页;

  6. 。

  分监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

  科室

  审核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

  计分

  考核

  领导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

  分考核

  办公室

  登 记

  

  年 月 日

  调转罪犯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表

  罪犯

  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

  起止

  调转

  时间                调出

  单位                调入

  单位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对罪犯调出前获考核积分和奖励认定结 论

  该犯在 年 月至 年 月改造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 分。其中,折抵表扬 次,折抵物质奖励 次,剩余考核积分 分。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罪犯的调出监狱填写,登记备案后移交调入监狱。

  新收罪犯专项考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 新入监犯监狱

  罪犯

  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

  起止

  入监

  时间                分配调遣

  时间                被分配

  单位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对新收罪犯获得专项考核认定结 论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新入监犯监狱填写,登记备案后移交接收监狱。

  2.期间没有专项考核的,认定结论栏填“无”。

  罪犯计分考核特殊情形处置审批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特殊 情形 具体 情况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处置 意见        依据:

  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期间考核:

  重新(接续)考核时间:

  其他: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特殊情形包括罪犯被解回、被立案侦查、到系统内医院住院、假释被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调监等。

  

  罪犯考核分台账表

  填表单位: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名                刑期                刑期起止                此前累计考核分

  ( )年度        月份        日常考核        专项

  加分        专项

  扣分        其他        当月合计        累计

  考核分

  基础分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得分

  加分        扣分        加分        扣分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审核人:

  注:1.罪犯有刑种变化,重新填写此表,考核分重新累计。取消已有考核积分和奖励的,用文字标注,考核分重新累计。

  2.此表应填写经过公示后生效的分数,并由监狱、监区分别填写,监狱一份在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存档,监区一份存入罪犯档案。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份

  项

  

  目        押

  犯

  总

  数        实际

  考核

  人数        日 常 考 核                专 项 考 核        备注

  专 项 加 分        专项扣分

  月考核分得分合计        各档考核分 比例情况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人数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人数        省级劳动能手人数        监狱劳动能手人数        阻止检举严重违纪或提供破案线索人数         汇报犯情 包夹控制他犯人数        获小学 初中 高中毕业证书人数        获成人高考 自考毕业证书人数        获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省级以上教育改造活动获奖人数        现身说法忏悔犯罪人数        配合摄制警示片人数        受警告处罚人数        受记过处罚人数        受禁闭处罚人数

  一档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二档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二档以下考核分人数和比例

  上

  月

  本

  月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填写,每月报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

  罪犯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

  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文化程度                罪名

  刑种                刑期                现刑期

  起止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奖

  励

  依

  据        日常考核分情况

  时

  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内

  容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基

  础

  分

  实

  际

  得

  分

  

  该犯 年 月至 年 月考核积分已达 分。包括:结转上期剩余积分 分;日常考核得分 分;专项加分

  分;专项扣分 分。扣除600分后,剩余 分。

  分

  监

  区

  意

  见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 的上述600分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同意呈批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

  分考核

  办公室

  审 核

  意 见

  经审核,符合折抵 (表扬/物质奖励)条件。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

  计分

  考核

  领导

  小组

  意见

  同意给予 (表扬/物质奖励)一次。

  (签章)

  年 月 日

  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应当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对应的考核积分依次折抵奖励。

  罪犯原考核分转换和折抵奖励认定表

  监区 分监区 罪犯编号:

  罪犯姓名                罪 名

  刑 期                刑期起止

  分

  监

  区

  意

  见

  该犯在 年 月至 年 月改造期间,监狱执行《罪犯考核奖罚规定(试行)》(辽司发〔2006〕8号)共获得有效考核分 分。乘以系数10后,转换为现行考核分 分,同时折抵现行表扬 次,剩余现行考核积分 分。

  (签字)

  年 月 日

  监区 计分 考核 小组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核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罪犯本人确认签 字

  姓名: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刘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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