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 编辑:监狱管理员二
  • 来源:省监狱管理局

 

  

  辽宁省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监狱各类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监狱各类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监内人员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纳入地方防疫体系,在卫生疾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监狱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省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局长

  副总指挥:政委、集团公司总经理

  成员:省局及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监狱系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落实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疗卫生处,主任由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医疗卫生处处长担任。

  办公室负责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七个专项工作组:应急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管安全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舆情管控组、督导检查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应急指挥组

  组长:指挥中心主任

  成员:指挥中心、信息技术处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部署和督导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治组

  组长:医疗卫生处处长

  成员:医疗卫生处全体工作人员、沈阳新康监狱、辽西新康监狱、铁岭监狱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业务指导工作;调动和协调专家组制定医疗方案,组建应急医疗队进行医疗支援;协调当地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做好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管安全组

  组长:狱政管理处处长

  成员:狱政管理处、狱内侦查处、教育改造处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罪犯的调配、转运、监管场所内的隐患排查、罪犯的思想动态、心理疏导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综合信息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相关会议承办、文件起草、信息上报、联防联动、信息保障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长:装备管理处处长

  组员:装备管理处、行政财务处、生活管理处、企业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应急处置经费、生活物资等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舆情管控组

  组长:宣传处处长

  组员:宣传处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督导检查组

  组长:警务督察处处长

  成员:警务督察处、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督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各监狱参照省监狱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监狱指挥机构,负责本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和各项管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参照国家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情况,结合我省监狱实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监狱发生;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在监狱发生;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监狱驻地周边地区发生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监狱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在监狱发生;

  (2)腺鼠疫在监狱发生;

  (3)霍乱在监狱发生;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监狱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监狱发生,并有扩散;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监狱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监狱发生;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

  (5)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监测

  省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监狱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预警

  各监狱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当地监测报告、掌握疫情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其对监狱各类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监狱领导和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汇报,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监狱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并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后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

  5应急反应和终止

  5.1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单位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事发地之外的监狱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单位发生,并服从省监狱管理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狱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系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协调当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评估,接受其工作指导和检查;

  (4)开展病人收治、转运工作,做好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垃圾及污水处理工作。

  5.3分级反应

  监狱系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在卫生行政和疾控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相关资源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国家、司法部、省政府及当地政府予以支持。

  5.4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狱的应急反应

  (1) 组织做好本单位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 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3)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4) 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5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监狱管理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司法部、司法厅报告。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监狱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当地政府或者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监狱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6.2奖励和责任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监狱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开展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在全省监狱范围内建立符合狱情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设施设备投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培训与演练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应急技术培训,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7.3物资、经费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预案管理

  各监狱要根据《辽宁省监狱系统监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订本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监狱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监狱应急人员、物资储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附则

  本预案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辽宁省监狱监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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