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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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辽监管办〔2014〕416号

  局机关、集团公司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现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机制。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即日起所有局发文件一律要标明公开范围(暂定为三类:不予公开、内部公开和主动公开),由发文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局发文件,一律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凡被确定为“内部公开”的文件,一律通过省局0A向全系统公开;凡被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文件,发文部门要在部门意见中说明理由;局领导和办公室认为发文部门确定的公开范围不合适的,可督促其做出修正。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机制。为便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落实;各处室遇有人民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应引导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程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由各业务处室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经办公室、研究室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进行信息公开。各处室在办理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做好释疑解惑,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三、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处室要把信息主动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发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公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公开所辖公共资源的配置情况;财务部门要及时公开全局的财务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情况;政工部门要及时公开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信息;各处室都要根据部、省、厅的统一部署,逐渐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

  各处室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公开的实效。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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